公訴案件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還可以自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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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訴案件在依法作出判決以後受害者不能自訴,如果是受害者對法院的判決存在着爭議,那麼受害人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受害人可以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反之,是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對判決結果有爭議的話,也只能依法上訴。

公訴案件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還可以自訴嗎

公訴案件判決後可以上訴,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有:

1、有適格的上訴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後決定是否允許撤訴。

《最高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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