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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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進行?

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進行?

1、從“證據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

罪疑從無原則是指對犯罪事實不清,犯罪證據不足的刑事疑難案件作出無罪推定的一項刑事證據原則,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和體現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客觀要求的訴訟原則。

新的《刑事訴訟法》 引入罪疑從無原則,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體系,即完整的證據鏈條。若證據不能形成體系,證據鏈條脱節,指控將不能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從“程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

程序辯護是比較新的辯護方法。通過分析和指證控方程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該思路來源於西方的“毒樹之果”理論。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迴避規定、違法管轄規定取證,尤其是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辯護律師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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