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房產證抵押詐騙罪無罪辯護從哪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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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假房產證抵押詐騙罪無罪辯護從哪方面進行?

用假房產證抵押詐騙罪無罪辯護從哪方面進行?

(一)主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1、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着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並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佔有目的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係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採取佔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該行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佔有目的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二、無罪辯護的原則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二)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三)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四)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也是會有不少的公民會通過各種方式來進行投資,在投資時如果遇到了不法分子採取詐騙或者隱瞞真相等方式做出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追究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那麼在發生了詐騙行為後當事人也是需要收集和保存好相關的證據,為日後提起訴訟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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