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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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犯罪的本質在於法益受到侵害。秩序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多大程度的侵害並不是抽象而無法感知的,其社會危害程度應具有“確定性”,即必須通過具體法益來表徵。在具體法益侵害缺失的場合,以保護抽象的經濟秩序為由將某一行為規定為犯罪,邏輯上是難以成立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以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為主要法益,其中的假藥必須從功能上進行實質認定——對人體的生命健康會產生現實危害。一個行為即使形式上違反了刑法規範並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如果不能證明它實際上侵犯了法益,它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因而也就不是犯罪,國家不得予以刑事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3、本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為也是就是犯罪的客體行為,範圍的客觀方面是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的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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