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法益價值權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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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法益價值權衡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法益價值權衡是什麼?

價值本身具有抽象性,就秩序維護與人的安全保障兩個價值而言,安全是秩序的核心,秩序是安全的基礎。安全不僅具有秩序形式上的意義,還具有正義等實質內容上的意義。秩序這一術語將被用來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特別是在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時運用一般性規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傾向。而另一方面,安全則被視為一種實質性的價值,亦即社會安全系統中的正義所必須設法增進的東西。由此可以説,秩序的維護是為了實現安全的目的,兩者是一種手段與目的的關係。這裏的安全首要的包括了生活在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的生命健康安全。

秩序作為法的價值之一,並不是法的終極價值。除了秩序價值之外,法追求的還有生存、安全、健康、公平、正義、自由、平等、人權、民主、法治、文明、發展等等。在法的秩序價值與法的其他價值之間,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和基礎,後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發展。僅以秩序價值的實現為目標的法是目光短淺的法,是沒有前途的法,也是不可能創設良好秩序的法。法追求秩序又不滿足於秩序,才能獲得真正的秩序並有可能實現法的所有價值。因而,創立制度、維護秩序都只應作為手段,不能為了秩序而保障秩序,其最終目的應該是實現人自由發展的最大化。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是指在產品售賣過程中使用劣質的,不合格的產品以次充好,充當合格的產品進行售賣的行為。銷售劣質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的;未銷售劣質產品,但劣質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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