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包含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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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制度包含內容有哪些?

公司制度包含內容有哪些?

1、行政管理,包括: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着裝管理、後勤管理、衞生管理、安全管理、檔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辦公設備管理、辦公用品管理、社會保障工資福利、崗位職責、績效考核等方面;

2、財務管理,包括:

現金管理、費用開支、差旅費標準、電話費標準、賬冊報表管理、數據統計分析、計量管理、倉儲管理等內容;

3、生產管理,包括:

崗位職責、操作規程、產品標準、工藝流程、控制參數、安全規程、設備管理、現場管理、質量管理、產品檢驗等;

4、業務管理,包括:

採購管理、銷售管理、經銷商管理、價格管理、物流運輸、市場調研、宣傳推廣、客户服務等內容。

5、其他的如:

產品研發、科技創新、資本運作、進出口貿易等一般小企業是不涉及的。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後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於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並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後再籤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採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於祕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裏,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於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於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生產管理、業務管理構成了核心意義上的公司制度。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看起來不受“法律”管轄,屬於“私事”,但在與法律法規(比如《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相牴觸時,依然要承擔有關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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