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內容及管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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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內容及管制的特點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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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期限: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管制期限長於拘役;
2、拘役需要關押,管制不需要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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