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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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涉嫌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敲詐勒索罪與窩藏罪,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敲詐勒索罪和窩藏罪的定罪證據非常多,只要定罪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依法定罪量刑,也不是必須要同時提供以上幾種證據類型。但敲詐勒索罪和窩藏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此罪的,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