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失業金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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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失業金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騙取失業金刑事責任是什麼?

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是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和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對其行為人可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行為人詐騙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有明確的規定,即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這一規定,對騙取行為的處罰主要有兩種,一種責令退還,即對那些情節輕微,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為系首次發生,並能主動交待問題的騙取行為,責令其把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如數退還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另一種是罰款,即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偽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冒充他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這類行為的共同特徵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二、維護勞動保障的執法程序

1、應有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並出示有關證件,説明身份;

2、告知有人單位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方法;

3、瞭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並巡視勞動場所;

4、現場檢查情況應有筆錄,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籤情況。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為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為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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