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失業保險 -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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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勞動者要是失業的話,在符合規定條件下,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此時會結合繳費的年限確定每個月領到手的失業保險金數額。不過,也有人想要知道,究竟這個失業金領取幾個月呢?是不是沒有找到工作就可以一直領下去呢?各位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失業保險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項目。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並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具體檔次如何劃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享受期限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也可以照此劃分具體檔次。

《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為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將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緊密結合。繳費時間越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越長。不按規定繳費的,應在計算其領取期限時作相應扣除,這是強化職工繳費意識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許繳費時間累計相加作為確定享受期限的標準,有利於保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那些失業前多次轉換工作單位,且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來説,更加體現了這一精神。從這點來講,也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促進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在確定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領取期限的時候,其實都是要考慮到實際繳費的年限,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繳費的年限越長,那麼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自然能夠領取的期限也就比較長,但最長是不能超過24個月的。也就是説勞動者領取失業金,最長只能領取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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