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毀文物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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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損毀文物罪處罰

過失損毀文物罪處罰

對故意損毀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損毀特別珍貴的文物或者有特別重要價值的文物,或者多次損毀、損毀多件或者損毀多處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使之無法補救、修復、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情形等等。對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的處罰,刑法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損毀名勝古蹟的行為,刑法只規定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名勝古蹟的,不構成犯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名勝古蹟,是指可供人遊覽的着名的風景區以及雖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但也具有一定歷史意義的古建築、雕塑、石刻等歷史陳跡。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毀的;

2、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嚴重損毀的;

3、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三件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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