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條文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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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嚴重後果。針對這一現象,刑法條文明確規定的相應的罪名。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條文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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