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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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1、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的懲罰具體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三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後果嚴重是指造成較多的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致使珍貴文物流失國外的;造成特別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由於珍貴文物被毀,給歷史、藝術、科學研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社會影響極壞,流失的文件已無法追回,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管理、保護文物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博物館(院)、紀念館、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文化行政部門中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等,並非指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但是他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構成本罪,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珍貴文物不僅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也具有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價值,故此類文物一般是由特定的職員來保管的,在保管期間,職員必須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一旦文物由於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而受損,那麼此職員是有可能會被按照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相關規定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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