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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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原為投毒罪,為了適應衝擊恐怖活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後的法條不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為,並且內容更加廣泛。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一,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其二,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的是故意投放危害性大毒害性等相關的物質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本質特徵在於運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來進行實施犯罪,從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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