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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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要件有哪些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可以判緩刑嗎?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判緩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珍貴的文物是國家保護的重點對象,作為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更要時刻的具有防止文物損毀和流失的意識,如果因為自己的工作失職導致了珍貴文物的損毀或者流失,那麼就要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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