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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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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