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減刑和假釋哪個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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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減刑和假釋哪個好辦?

一、三年減刑和假釋哪個好辦?

三年減刑和假釋並不存在哪個好辦的説法,符合條件就是可以辦理的。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減刑的特徵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説,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涉及到減刑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減刑後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條件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減刑的條件,那麼就是不可以辦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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