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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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是什麼?

相信大家對於緩刑並不陌生,我們在新聞中也會看到很多判處緩刑的罪犯。同時我們也會接觸撤銷緩刑。撤銷緩刑主要是由於在服刑期間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需要對罪犯撤銷當初緩刑判決。那麼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緩刑?

一、什麼情況下需要撤銷緩刑

關於撤銷緩刑,是指不再適用緩刑,對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重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和緩刑撤銷後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並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麼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二、緩刑撤銷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撤銷的程序。緩刑撤銷程序因緩刑被撤銷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1、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2、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通過上述文字的閲讀,相信大家已經瞭解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針對撤銷緩刑,主要由於犯罪分子犯有其他罪行,或者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違反了國家法律,因此對其進行撤銷緩刑的判決。撤銷緩刑的判決根據撤銷原因不同,其撤銷程序也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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