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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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期限有多久?

管制期限有多久

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

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二、什麼情況下判管制?

管制是給予罪犯一定的自由,不予以關押,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式。管制一般適用情形如下: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

適用管制的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

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只適用人身危險性較小者。若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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