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6K

有些企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商業機密,會選擇與涉及到機密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從而簽訂書面的競業限制協議。但這個協議也是有具體期限限制的,而不能無止限的限制下去。那麼法律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

一、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於商業祕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及僱員掌握該商業祕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國際通行的慣例認為不應當超過離職後3至5年。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原國家科委制定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現代科技的發展很快,一個員工離開原單位後過一段時間,所掌握的知識即使在別的單位應用,對原單位也不會造成威脅。實際上競業限制的時間有一年業就夠了,有的企業競業限制協議,竟然規定員工在離職後5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處工作,這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如因此而發生的糾紛,勞動仲裁組織、司法機關可能會認定此規定為無效條款。

二、競業限制的對象包括哪些

競業限制並不能適用於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中接觸商業祕密的職工,特別是那些技術含量高的企業中的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一般來講包括:(1)企業的技術人員,具體是技術研製、開發、利用人員;(2)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是董事、財務總監、經理等;(3)其他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等。

三、競業限制範圍是什麼

競業限制的範圍應與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的商業祕密範圍相對應,在特定的地區內,一定的時間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單位。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當事人約定的競業限制,競業限制適用的範圍包括:

1、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企業兼職甚至任職,

2、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僱主競爭,

3、離職之前不得搶奪僱主的客户,

4、不得引誘其他僱員離職,

5、離職後的特定時間和特定領域、區域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僱主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關係,只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而沒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不形成競業限制的前提條件。如甲乙兩企業雖然生產同一種產品,但甲的產品只能在國內銷售,而乙的產品只能銷往國外,國內不得銷售。此種情況可以認定甲乙兩企業不存在競業限制,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

按照國際慣例來看,競業限制協議期限一般是在3-5年,但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允許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協議期限為2年。同時,也不是單位所有的員工都需要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這也是規定的有範圍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