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緩刑司法所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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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緩刑司法所流程是怎樣的

拘役緩刑司法所流程是怎樣的

帶着材料,複印件先去司法局報道,備案。然後去司法所報道,備案。以後按時按時報道就可以了,直到緩刑結束。

二、判緩刑後的注意事項

1、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辦案單位 不會在傳喚你

2、緩刑考驗期應注意事項:

(1)準時到司法所報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入矯手續。(超過日期也會有麻煩)

(2)入矯後,按規定進行周彙報,司法所一般會固定一個時間(例如星期一),讓你用固定電話進行彙報。彙報內容:你在哪裏,在做什麼。

(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你要參加打掃衞生。(規定是8小時,這個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況下不會讓你真正去勞動),你只要有參加,如果出什麼問題,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沒參加,出什麼問題那是你的事情。

(4)按規定到所參加教育,跟社區服務一樣,也是每個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機,那定位手機一定要開機,並隨身攜帶,(這個很重要的)

(6)千萬不要離開你所在的市或者縣,實在要出去的話,要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縣司法局批。

(8)警告只要三次,不彙報,不參加社區服務、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後就可以收監了,所有要小心。

三、關於緩刑的考驗義務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按照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緩刑考驗期的原因如下:

(一)從判決書的本身來看,判決書一經宣判,判決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序(二審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決書判詞寫誤或口頭宣判時口誤,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從這點上講,一審宣判之日,緩刑的判決就已確定。並且從1999年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二)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人民法院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四)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將出現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卻面臨缺乏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謝雨明的緩刑考驗期限還未開始,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審判漏罪的人民法院無法律依據而予以撤銷;也不能通過再審撤銷,原判不符合再審的條件;更不能通過二審撤銷,因為在法定上訴期內無人上(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但謝雨明的這種行為充分説明其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撤銷緩刑。只要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一難題將迎刃而解。

只要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會有可能執行緩刑。在緩刑期間如果當事人有非去不可的事情要外出的,需要到當地的派出所辦理請假,只有派出所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外出,在假期結束之後,必須要立即回來,不可以超過規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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