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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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怎麼判刑?

構成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既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説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2)雖符合法律規定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發行企業債券,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批准。這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重要的必經程序,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重大經濟行為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公司、企業雖具備條件但未經批准即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逃避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管理,擾亂了發行管理秩序。這裏的“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然提出申請,但未得到批准和對已作出批准決定但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予以撤銷後仍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還包括雖經過批准,但未按照規定的方式、範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説明書所載明的股票發行總數超額發行股票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額發行,但行為人卻擅自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溢價發行股票;又如超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行公司債券的等等。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至於數額巨大的標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後果嚴重可以理解或掌握為給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購買者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可以理解為多次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或者經證券主管部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

對於發行企業債券的相關行為,是需要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並向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後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涉及到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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