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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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罰?

我國股票、債券的發行需要國家批准,擅自發行會被法律懲罰。股票、債權的擅自發行易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温牀。非法集資犯罪資金一般情況下難以追回,對社會危害較大,故我國禁止個人、公司不經批准就發行股票、債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罰?以下是此犯罪行為相關信息: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罰

一、定義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如何規定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三、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量刑、立案標準

(一)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相關法律

(一)《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1、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經營估算書;

4、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5、招股説明書;

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 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 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 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 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 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達到立案標準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發行單位進行處罰。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除非情節較輕,未對社會造成危害。最終能夠獲得國家批准的,不屬於犯罪,提交申請時需要公司的驗資證明等各項資料。有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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