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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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處罰?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處罰?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特徵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發行和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債券,其中股票發行既包括首次發行也包括增資發行。而債券發行既包括公司債券,也包括企業債券。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二)客觀特徵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

“擅自”是指未向有關部門報請批准或者已經報請批准,但沒有未獲得批准或已申請還批准未批下來,或批准被撤銷,或獲批准後超額超期發行。

“數額巨大”是指犯罪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僅僅是指行為人已經向社會公眾擅自發行的數額;“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無法及時清償或清退,使得廣大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並遭受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或是引起眾多投資者不滿,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情形。具體的數額標準將在後文詳述。

(三)主觀特徵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體特徵

本罪為一般指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不管是公司還是企業,若是想要發行債券或者是股票,都是需要在發行之前,先獲得相關國家部門的許可的。獲得許可的時候,一般發行的方式、發行的數量等就已經確定了,若是超量發行,那麼即使已經獲得了發行許可,實施發行股票、債券行為的公司(企業)也依舊有可能由於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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