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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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是犯罪嗎

一、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是犯罪嗎?

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報警後可以立即逮捕嫌疑人嗎?

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報警後不可以立即逮捕嫌疑人,逮捕嫌疑人的法定條件是: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以詐騙為目的拉人進羣賺錢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構成詐騙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罰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在司法實踐中,不管以哪種方式實施詐騙,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是詐騙數額低於3000元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制度,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正常情況下拉人進羣賺錢,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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