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批捕後當事人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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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犯罪被批捕後當事人簽字嗎?
涉嫌犯罪被批捕的,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簽字,但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刑事犯罪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四、嫌疑人被批捕後律師會見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五、嫌疑人被批捕後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會移送審查起訴?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過實施逮捕措施時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簽字,如果被批捕之前就已經被刑事拘留,批捕以後辦案部門會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批捕決定書,這時候可以要求嫌疑人在批捕決定書上簽字,但不簽字也不影響批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