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緩刑怎麼量刑?
一、根據規定緩刑怎麼量刑?
1、緩刑量刑規定
《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塬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塬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只有是滿足特定條件之後,法院才有可能會判處緩刑處罰。根據規定,判處緩刑的時候,法院還會同時宣佈犯罪分子本應該被執行的主刑處罰。在緩刑考驗期內,若是犯罪者並沒有實施違法行為,那麼一旦考驗期結束,執行緩刑的社區會宣告緩刑處罰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