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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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如何認定

詐騙二字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聽説過不少,所謂詐騙罪就是通過欺騙、隱瞞事實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的財財物等。詐騙罪一定要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那麼下面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如何認定吧。

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詐騙罪的構成與認定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此罪侵犯的客體不是公私財物的,就不能算詐騙。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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