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怎麼處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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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怎麼處罰判刑

文物不能再生產,它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不能以一般財物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來計算的。當前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頻發,國家也加大了打擊這類犯罪的力度。那對於倒賣文物罪怎麼處罰?司法實踐中,倒賣文物罪是如何量刑的?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倒賣文物罪怎麼處罰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倒賣文物罪是如何量刑的

(一)非法經營(含收購、販運、轉手倒賣)文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投機倒把罪論處,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法經營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經營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非法經營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其中非法經營多件或者非法經營稀世國寶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一案中非法經營三級以上各級文物或者非法經營同級文物多件的,量刑時可參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

(二)非法經營三級以上文物,其中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門估價的,所評定的價格以及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數額,可供量刑時參考。

(三)單位非法經營三級以上文物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個人非法經營不屬於三級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其非法經營數額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1千元以上的,應以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非法經營一般文物,其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投機倒把罪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數額不足10萬元,或者非法獲利數額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也應以投機倒把罪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希望您在閲讀完本文之後,對倒賣文物罪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生活中,部分地區非法倒賣文物的情況還比較多,很多行為人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果涉嫌該罪,我們建議您諮詢一下專業的辯護律師,對自己可能面臨的處罰有一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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