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判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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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判刑標準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佈的以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准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範圍經營上述文物。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以牟利為目的。
犯倒賣文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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