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司法實踐中,認定倒賣文物罪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倒賣文物罪如何認定

(1)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於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2)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倒賣給外國人,屬於本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法條競合,一般應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一贈送珍貴文物罪,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以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

 (3)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4)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既可以是無文物經營權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經營權的。主觀方面須具有牟利的目的。至於行為人實際上牟利與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規定,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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