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巧立名目套取國家資金法律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個人巧立名目套取國家資金法律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個人巧立名目套取國家資金法律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個人巧立名目套取國家資金法律的處罰標準是視案件的情況來定;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套取國家的資金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的數額較大的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數額來進行判決,其目的性也會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這樣才能保障到國家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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