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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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沒有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罪,騙取國家資金若是涉嫌詐騙,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據為已的,大多情況下會構成貪污罪。因為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為,據為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套取國家資金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的罪名,主要是看構成什麼罪,一般來説是構成貪污罪,涉嫌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判刑,五萬以下五千以上的,處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貪污的數額達到十萬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或者是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會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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