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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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取國家資金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未遂立案標準是數額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但是被查出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涉嫌職務侵佔罪,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案發前足額退回,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哪些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説,它包含以下兩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套取國家的資金後續沒有歸還,那麼有可能會構成貪污罪,當然了,如果説後續已經歸還,但是挪用國家的資產,數額較大且達到一定的時間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應當是按照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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