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集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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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集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街道集體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為,只要當事人需要存在主觀方面的故意行為,而不是因為意外或是被逼迫等等。其次,需要套取的國家資金損害了公共和人民的利益就可以認定為犯罪

《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二、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綜合上面的説的,街道集體套取國家資金是可以按詐騙罪來進行處罰的,在認定時也要看詐騙的行為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條款相符合,而且詐騙的金額是否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金額,這樣才能確定當事人可以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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