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主要區別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麼要求,因為此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影響和破壞;而詐騙罪的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以詐騙罪論處。

這兩項罪名的差別很大,從客觀要件來看,招搖撞騙罪必須有假扮國家機關人員的行為,而詐騙罪只要滿足隱瞞身份信息、虛構信息就行;從最後的目的來看,前者為了任何好處,而詐騙罪的目的只能是錢財,並且後者要詐騙到一定數額才能立案。

二、招搖撞騙罪的表現形式及量刑標準

構成招搖撞騙罪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冒充人民警察。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着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等重要職責,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聲譽和威信給予特別維護。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判處的刑罰上來説,招搖撞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一致的,但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不僅侵害人民羣眾的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嚴重損害軍人的形象和聲譽,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如果行為人只是由於軍人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軍人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並沒有假借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不構成本罪,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等。

實踐中,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如果先冒充特定身份人員實施詐騙,又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的,應當數罪併罰。

通過上文的解答,大家應該清楚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了吧。雖然二者都是屬於詐騙方面的犯罪,但由於實際的表現形式不同,因而構成的罪名也不一樣。自然在量刑處罰上面,因為《刑法》中的規定不同,最終行為人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所差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