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XX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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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

代XX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代XX,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漢族,籍貫重慶市大足區,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3年9月22日被榮昌縣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榮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石偉,重慶渝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刑訴(2013)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XX犯盜竊罪,於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被告人代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於2014年1月13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程羣,被告人代XX及其辯護人石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代XX去至榮昌縣海棠大道XX“XX公司”門口,用鋼絲鉗夾斷車鎖鏈的方式,將被害人楊XX停放在此的一輛紅色“綠駒”牌電動車盜走。2013年9月22日零時40分許,當被告人代XX推着盜來的電動車行至榮昌縣迎賓大道XX附近時,被巡邏的公安民警查獲。民警現場扣押被盜電動車一輛、作案工具鋼絲鉗一把。榮昌縣公安局已將被盜紅色“綠駒”牌電動車發還給被害人楊XX。經榮昌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紅色“綠駒”牌電動車價值3029元。

另查明,被告人代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本案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代XX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榮昌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呈請破案報告書,拘留證,逮捕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認筆錄及照片,抓獲經過,榮昌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榮昌縣公安局發還物品、文件清單,價格鑑證委託書,受理通知書,榮昌縣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結論書,送達回證,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被害人楊XX的陳述,被告人代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代XX犯盜竊罪,依法應當予以刑罰處罰。鑑於被告人代XX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代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代XX將其盜竊的一輛紅色“綠駒”牌電動車退賠給被害人楊XX(已發還)。

三、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鋼絲鉗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小輝

人民陪審員  呂繼澤

人民陪審員  周XX

書 記 員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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