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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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檢察院。

伍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伍XX,男,生於1971年,漢族,四川省安嶽縣人,中專文化,居民。因犯貪污罪,於2004年1月8日,被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3年1月4日由重慶市武隆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於2014年2月25日由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XX,重慶XX律師。

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1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期間,經公訴機關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武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XX、代理檢察員彭春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伍XX及其辯護人李XX、被害人陳XX的母親陳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伍XX駕駛號牌為川AXXX越野車搭乘陳XX、陳XX、陳XX,沿武隆縣仙女山國家森林公園景XX門票房(後簡稱門票房)往仙女山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門票房下行300米處時,由於被告人伍XX處置不當,車輛側翻,致陳XX摔出車外被側翻的川AXXX越野車砸壓,造成陳XX死亡,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武隆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伍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提出證據指控被告人伍XX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處,並提出量刑建議。

被告人伍XX未提出辯解意見。被告人伍XX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伍XX認罪態度好,且系自首;二、被告人伍XX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取得諒解;三、被告人伍XX不具有主觀惡性。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3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伍XX駕駛號牌為川AXXX的小型越野客車,搭載陳XX、陳XX(陳XX之子,歿年三歲)、陳XX從重慶市武隆縣XX門票房往武隆縣XX方向行駛。當車行至仙女山國家森林公園門票房下行300米冰雪路面時,由於被告人伍XX處置不當,致使車輛側滑後,撞向道路右側山體,乘車人陳XX被摔出車外,後被側翻的事故車輛砸壓,乘車人陳XX遂電話報警。被告人伍XX、乘車人陳XX、陳XX將陳XX從車身下抱出,送往仙女山鎮衞生院,經檢查,受害人陳XX已死亡。2013年1月4日,被告人伍XX與被害人陳XX的母親陳XX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伍XX支付死亡賠償金和陳XX死亡後發生的各項費用共計600000元給陳XX。同日,陳XX收到被告人伍XX支付的600000元,並出具了諒解書。2013年1月16日,經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中心鑑定:事故車輛在事故前傳動、行駛、轉向、制動系統齊全有效。2013年11月18日,經重慶市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伍XX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陳XX、陳XX、陳XX無責任。

另查明,2004年1月8日,被告人伍XX犯貪污罪,被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09年1月7日緩刑考驗結束。被告人伍XX持有駕駛證,號牌為川AXXX的小型越野客車為何某某所有。2013年1月3日上午,重慶市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接武隆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轉陳XX報警後,前往武隆縣XX,途中民警與被告人伍XX通電話,得知伍XX是駕駛車輛的駕駛員,並在重慶市武隆縣XX醫院搶救陳XX,便驅車前往仙女山醫院。民警到達醫院時得知被害人陳XX已死亡,便通知殯儀館車輛前往仙女山醫院,陳XX、被告人伍XX隨殯儀館車輛將陳XX遺體送往武隆縣XX,隨後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伍XX到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接受調查,因陳XX和被告人伍XX均不熟悉前往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的線路,民警便開車前往武隆縣XX將陳XX和被告人伍XX接到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取保候審決定書;3.户籍信息、出生醫學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抓獲經過;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5.交通事故初查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7.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武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檢驗鑑定結論告知書、鑑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屍體處理通知書、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8.協議書、收條、諒解書;9.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證明;10.證人陳XX、陳XX的證言;11.被告人伍XX的供述及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XX在事故發生後,積極進行經濟賠償,取得死者陳XX母親陳XX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伍XX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伍XX犯罪後,雖未主動報警,但積極搶救被害人、處理被害人後事,且主動告知公安機關自己所處的位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伍XX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伍XX有前科劣跡,可對被告人伍XX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伍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塗靜

書 記 員  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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