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對正當防衞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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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對正當防衞判刑處罰?

在生活中很多當事人只是簡單的知道正當防衞是不用負責任,但是對於什麼是正當防衞還是很模糊,不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為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衞,是不是需要負刑事責任。一般正當防衞是針對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措施,此時很有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害,那通常是否對正當防衞判刑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成立正當防衞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

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衞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衞,而是屬於假想防衞。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經着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則不存在正當防衞。

3、防衞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衞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如防衞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藉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衞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衞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衞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

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對無責任能力的人,如對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應儘可能躲避,只有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於正當防衞,應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衞,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衞:

(1)一方放棄鬥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仍然予以侵害,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衞的權利;

(2)在鬥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重大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衞的權利。如開始時是互相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兇器。

二、是否對正當防衞判刑處罰?

正當防衞是法律對公民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人身安全與違法犯罪的行為做鬥爭行為的一種保護性規定,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只有防衞過當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是否屬於正當防衞,您只要看是否符合上面所説的幾個要件就能做出簡單的判斷了。而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衞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會被判刑,同時對於造成對方的人身、財產損失的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構成了防衞過當的話,則情況就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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