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都是非正當防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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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都是非正當防衞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面臨不法分子對我們造成傷害時,我們可以採取措施防衞,若對犯罪分子造成傷害也不用付法律責任,那麼,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都是非正當防衞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是否都是非正當防衞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起來閲讀文章內容吧!

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都是非正當防衞嗎?

事前防衞、事後防衞及防衞過當的區別不是正當防衞,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事先防衞就是侵害沒有開始,事後防衞就是侵害已經結束防衞,防衞過當就是防衞過程中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行使正當防衞權利的諸條件的統一,就是正當防衞的構成。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關於正當防衞概念的規定,正當防衞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現在分述如下:

(一)防衞意圖

正當防衞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行為。因此,防衞人主觀上必然具有某種防衞意圖,這就是正當防衞構成的主觀條件。所謂防衞意圖,是指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衞意圖可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衞的認識因素。這裏所謂對不法侵害的認識,是防衞人意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認識內容包括防衞起因、防衞人產生正當防衞意志的主觀基礎,是對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正確反映。沒有正當防衞的認識,就不可能產生正當防衞的意志,也就沒有防衞意圖可言。

(2)對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衞的意志因素。正當防衞意志體現在對防衞行為的自覺支配或者調節作用,推動防衞人實施防衞行為,並且積極地追求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正當防衞的目的。因此,防衞意圖是正當防衞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

(二)防衞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衞。因此,防衞起因是正當防衞構成的客觀條件之一。作為防衞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徵:

(1)法益侵害性。這裏所謂法益侵害性,是指某一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具有不法的性質。

(2)侵害緊迫性。這裏所謂侵害緊迫性,一般來説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徵,才能成為正當防衞的起因。行為的法益侵害性,是正當防衞起因的質的特徵。沒有法益侵害性就不存在正當防衞的現實基礎,因此不發生侵害緊迫性的問題。侵害緊迫性是正當防衞起因的量的特徵,它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防衞起因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衞的起因限於為實現正當防衞的目的所允許的範圍。總之,作為正當防衞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不法侵害,確切地説,它是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並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

(三)防衞客體

正當防衞是通過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衞的性質決定了它只能通過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來實現防衞意圖。因此,防衞客體的確定對於正當防衞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認為,防衞客體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因為不法侵害是人的積極作為,它通過人的一定的外部身體動作來實現其侵害意圖。為了制止這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對其人身採取強制性、暴力性的防衞手段。應當指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物也可以成為防衞客體。

(四)防衞時間

正當防衞的時間是正當防衞的客觀條件之一,它所要解決的是在什麼時候可以進行正當防衞的問題。正當防衞是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還擊行為,必須面臨着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侵害處於實行階段,這個實行階段可以表述為已經發生且尚未結束。因此,防衞時間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1)開始時間。這裏的關鍵是要正確地認定不法侵害行為的着手。筆者認為在確定不法侵害的着手,從而判斷正當防衞的開始時間的時候,不能苛求防衞人,而是應該根據當時的主觀和客觀的因素全面分析。例如,對於入室犯罪來説,只要已經開始入室,未及實施其他侵害行為,也應當視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在個別情況下,不法侵害雖然還沒有進入實行階段,但其實施卻已逼近,侵害在即,形勢十分緊迫,不進行正當防衞不足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實行正當防衞。

(2)終止時間。在不法侵害終止以後,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已經不復存在。因此,一般不再發生防衞的問題。所以,必須正確地確定不法侵害的終止,以便確定正當防衞權利的消失時間。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衞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終止應以不法侵害的危險是否排除為其客觀標準。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不得再實行正當防衞:

第一,不法行為已經結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正當防衞人之所以必須停止防衞行為,是因為客觀上已經不存在危險,或者不需通過正當防衞排除其危險。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文章內容的閲讀,相信大家對於事先防衞和事後防衞都是非正當防衞嗎這個問題應該已經有所瞭解,大家還是儘量要保持理智,當面臨犯罪分子侵害時要勇敢的進行防衞保護好自己,採取適當防衞,以免自己受到侵害的同時還要因為防衞不當而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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