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60萬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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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取國家資金60萬怎麼判刑?

套取國家資金60萬怎麼判刑?

套取國家資金60萬的判刑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認定套取國家資金罪的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為,據為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為: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罰?

1、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3、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有一個罪名是套取國家資金罪,而在實際生活中考慮到具體的情況不同,那麼最終被認定的罪名也不一樣,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了詐騙罪、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等。既然罪名不同,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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