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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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現實生活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以對此罪犯執行加重處罰和從重處罰,但是很多人對兩者不能很好的分別開來,那麼,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呢?下面由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前者是數罪併罰時在法定裁量限內疊加裁量處罰刑期,後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內就重處罰刑期。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刑法69條則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形,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

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

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二、從重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第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第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第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三、刑法關於從重處罰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範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本條款強調“本法規定”,説明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證其罪或拒不認罪。

綜上所述,從重處罰,就是指犯罪的構成和結果能夠導致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加重,所以加大犯罪人的處罰的行為和措施。加重處罰就是指在犯罪人被判處的刑期的基礎上,可以超過法定的執行限度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還有對此專題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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