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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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以下是什麼意思?

法定刑以下是什麼意思?

法定刑以下,是刑法學術語,是指法定最低刑點以下,而不是最高刑點或者中間刑點以下,也不是某一犯罪行為具體應當適用的刑點以下。這裏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説,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款項作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定刑以下的適用主要體現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其行為並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司法執行部門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且根據司法部門審判商議最低法定刑處罰依然過重的,經核准後可判法定刑以下的處罰。不管怎麼説,只要積極配合勞務改造。刑罰自然核實後會減刑或者免罰的。

二、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是什麼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定刑以下的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包括實行逐級報請制度,並且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可以是予以核准,也可以是不予以核准,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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