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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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時候同時被判適用緩刑的話,其實這是很有利的,不過也要順利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之後,那麼才會不執行原判刑罰。而在此期間也有可能出現撤銷緩刑的情況,那實踐中撤銷緩刑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撤銷緩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撤銷的程序。緩刑撤銷程序因緩刑被撤銷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一,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其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刑法》中緩刑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再犯新罪。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案(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2)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説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若需要對犯罪分子撤銷緩刑的話,此時要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條件、程序來辦理,否則就會對犯罪分子不公平。具體撤銷緩刑的程序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而實踐中一般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會撤銷緩刑,包括髮現漏罪、再犯新罪以及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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