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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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轉讓財產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有固定的除斥期間,我們要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我們的權利,下面小編為您解答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有哪些程序以及撤銷權有哪些適用範圍。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樣的

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的程序

1、任意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任意撤銷的行使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方可撤銷贈與,而且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從理論上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選擇,既可採取明示方式也可採取默示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但是,為了維護贈與合同的嚴肅性,應對默示方式進行限定性適用,例如,對於到期未交付贈與物的行為,不能當然推定其為撤銷的行為;對於交付期限屆至之前贈與人有償轉讓的行為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撤銷或非撤銷的行為,關鍵看贈與人是否具備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如果具備,則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銷權,如果不具備,則不能認定為撤銷的行為,而應認定為預期違約行為。

2、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由於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適用於不可任意撤銷的合同,且其行使後果涉及贈與物的返還,所以,應明確其行使方式僅以明示方式或通過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適用。

法定撤銷則是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贈與人方可行使撤銷權,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同時,當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贈與。不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這有別於贈與人自身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二、除斥期間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説,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第634a條),《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第637條),《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第1667條第2款)。據此,關於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撤銷權分為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我們要行使撤銷權就要在除斥期間內,除斥期間有其自己的適用範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要按照規定的法律程序來執行,在現實中我們會遇到多種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對此內容的法律文件要多多的去了解,建議諮詢本站的律師來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詳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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