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能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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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它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那麼,在實踐中,到底在哪些情況下能撤銷合同呢,而我們又該如何去解決合同訂立中的欺詐等情況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在哪些情況下能撤銷合同?

一、在哪些情況下能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對上述三個方面,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欺詐和脅迫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願。

(2)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願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維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麼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於鼓勵交易,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二、如何解決合同訂立中的欺詐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的欺詐:

1、對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故意告知虛假事實,使你產生了錯誤認識,並基於此錯誤認識訂立了合同。那麼這個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

2、對於此種情形只能申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僅做撤銷通知,不生撤銷效力。

3、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方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不適用該規定。

4、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欺詐行為,不適用該規定。

5、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期限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過期失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綜上,是關於“在哪些情況下能撤銷合同”以及“如何解決合同訂立中的欺詐”的有關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面對越來越複雜的經濟關係,我們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謹慎,謹防欺詐,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您遇到有關合同欺詐的情況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依據法律並結合您的具體案情,為您找出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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