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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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二、合同撤銷的法定原因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下列情況下合同可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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