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緩刑的判決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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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緩刑的判決書是什麼

社區矯正緩刑判決書的拿取

執行通知書不用服刑人員自已去拿,應是判決的法院送達給司法行政機關。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五條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人員宣告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8時許,被告人章某某夥同一老年婦女(另案處理)假扮尼姑竄至位於本區王家河街羣益村村民胡某家中,以幫其消災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提供現金等物品用於“做法事”,被害人胡某將現金人民幣1500元及黃金手鍊一條交給被告人章某某包在“做法事”的黃表紙內,後被告人章某某等人趁被害人胡某不備之機,採取調包的手段,將包裹於黃表紙中“做法事”的現金人民幣1500餘元和黃金手鍊一條盜走後逃離現場並予以分贓。

經武漢市黃陂區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價格鑑定,被盜的黃金手鍊價值人民幣9039元。

案發後,被告人章某某的親屬向被害人胡某退贓人民幣12000元,並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諒解。

被告人章某某對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其在庭審中沒有辯護意見。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社區矯正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需求有着積極的意義,對於維護社會的普法工作有着基礎性的推廣作用,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的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存在一些不必要的疑問,因此一旦發生此類問題,最好是求助於有關的司法部門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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