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記與刑事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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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記與刑事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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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記與刑事裁定書

兩種文書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是將兩種文書的性質鮮明的區分開了。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做出的有罪或無罪,犯了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處理決定,是判決書的實質部分。判決書的書寫必須與事實、理由相一致,與法律規定相適應。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依照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就民事爭議如何解決所做出的具體處理決定。對於當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並在判決結果中寫明。與刑事判決書明顯不同的是民事判決書中還要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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