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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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內容不同。刑事裁定書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就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結論;

(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結案時都可以使用,一個刑事案件可以有一個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決書只能在案件結案時使用,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

(3)上訴期限不同。刑事裁定書中規定上訴期限為5天,刑事判決書則10天。一審判決准許上訴,一審裁定有的可以上訴,有的不準上訴。

二、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是怎樣的?

(一)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綜上所述,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之間並沒有什麼可比性,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一定使用的是刑事判決書,因為刑事判決書必須就實體問題作出書面結論,但刑事裁定書也可以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做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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